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54號聲請人 蕭世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5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梁萬進 │有限責任彰化第│103年3月28日│32,000元│PA0000000│││││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