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51號聲請人 高蔡幼 訴訟代理人 高芳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西武┌───────────────────────────────────────────────────┐│股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5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01│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0││├──┼───────────────┼──────────────┼────┼───┼────┼───┤│0002│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