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5號原告CHERRETLEAKEYNDIWA(中文名: 查力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邱靜銘附表:
編號原告應補正事項1.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應具體、明確、適於強制執行):原告起訴狀主旨欄僅記載指控被告涉嫌誹謗行為、串通捏造不實指控,並以此作為啟動性別平等調查的證據,此外,被告還涉嫌參與偽造文書,其行為目的在於誤導他人等語,未具體表明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內容。2.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編號1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所依據之民事法條依據為何)及其原因事實:原告起訴狀事實理由欄僅記載其並無為性侵害行為,被告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擅自啟動性別平等調查、召開校園性別平等調查會議、做成調查報告,係屬偽造文書等語,未依前揭規定表明本件請求法院裁判之訴訟標的(即請求法院裁判之法律關係及所依據之民事實體法法律條文)及為特定該訴訟標的所必要之原因事實。3.表明上開編號1、2事項,並依前開規定提出新起訴狀正本1份及繕本2份(若有證物均需含證物):原告提出之新起訴狀應使用符合「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2、3條規定之「大小規格,應為A4尺寸(寬21公分、高29.7公分),並應依格式一或格式二製作,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之司法狀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