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調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酌給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調字第50號聲請人 邱萌芬 相對人 李宏晟 相對人 李秀紅 相對人 李宏昌 相對人 李秀芬 相對人 李秀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給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參照)。次按依民法第1132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處理民法第1149條所定遺產之酌給事件,由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6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調解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李如榷 死亡時之住所地係設於「台北市○○區○○里○鄰○○路○段○○巷○號7樓之1」,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李如榷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今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珮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