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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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09號原告 林瑛玥 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 律師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陳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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