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02號上訴人即原告世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勝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3月27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就廢棄部分命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0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4,000元(至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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