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69號原告 林隆盛
林濬維 林建國 陳美華 鍾金成 吳芙蓉 被告豐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義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234萬8,000元及法定利息,是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均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謝宜雯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尤秋菊附表:
┌─┬────┬────────┬────────┐│編│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應繳納之第一審裁││號││(新臺幣)│判費(新臺幣)││││││├─┼────┼────────┼────────┤│1│林隆盛│234萬8,000元│2萬4,265元│├─┼────┼────────┼────────┤│2│林濬維│234萬8,000元│2萬4,265元│├─┼────┼────────┼────────┤│3│林建國│234萬8,000元│2萬4,265元│├─┼────┼────────┼────────┤│4│陳美華│234萬8,000元│2萬4,265元│├─┼────┼────────┼────────┤│5│鍾金成│234萬8,000元│2萬4,265元│├─┼────┼────────┼────────┤│6│吳芙蓉│234萬8,000元│2萬4,265元│├─┴────┴────────┴────────┤│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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