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77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温珈瑜 被告 林月貞雲璽 工程行
曾志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111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2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查被告林月貞即雲璽工程行於民國(下同)109年4月29日邀同被告曾志勝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並簽訂同額「受嚴重特殊傳染病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為證,於借款期間被告等向原告申請授信條件變更,展延到期日及本金攤還方式,並簽立「契據條款變更契約」乙紙為證。雙方約定,借款起訖期間自109年4月29日起至114年4月29日止,原告並依約於109年4月29日交付借款180萬元予林月貞即雲璽工程行收訖,撥款至其於本行大雅分行開立之帳戶,目前尚欠餘額為180萬元;另該借款之利息計算暨還本繳付方式、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詳如紓困貸款契約第5條、第4條第2項:「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惟被告自110年10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第7條之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改按逾期當時本行基準利率加年息3%計付利息及遲延利息」。是以,被告積欠原告之利息及遲延利息,應按逾期當時本行基準利率加年息3%計算,亦即2.22%+3%=5.22%,故原告之利息請求以5.22%計算。詎料,被告林月貞即雲璽工程行自110年10月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原告之大雅分行自110年12月2日起電話催繳被告等,被告等仍迭催不理,期間被告等皆未曾來行繳款,110年12月17日起始無法聯繫被告,原告於110年12月30日發催告函通知被告等清償債務,並於111年1月6日發函主張抵銷被告林月貞即雲璽工程行之存款1926元。據此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利息、違約金依契約第8條之約定計算,故原告之請求即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180萬元及自110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22計算之利息,並自110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為此,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林月貞即雲璽工程行邀同被告曾志勝向其借款180萬元,兩造簽訂「受嚴重特殊傳染病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並於109年4月29日交付借款予被告於原告銀行大雅分行之帳戶內,借款期間為109年4月29日起至114年4月29日止,依該契約第4條第2項、第5條及第7條規定,按逾期當時基準利率加年息3%計算,亦即以2.22%+3%=5.22%計算利息。然被告林月貞即雲璽工程行自110年10月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原告遂於111年1月6日發函主張抵銷被告林月貞即雲璽工程行之存款1926元,迄今尚有180萬元仍未清償。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受嚴重特殊傳染病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1紙、契據條款變更契約1紙、授信約定書1紙、催告函及退件信封各1紙、抵銷函1份、借款餘額查詢單及抵銷明細表各1份等件為證。被告等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及利息、違約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曾右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