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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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30號被告兼具保人 廖久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603號、111年度偵字第6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久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廖久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惟無羈押之必要,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被告自行於民國111年8月16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收受保證金通知及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各1紙在卷可稽(見5603偵卷第26至28頁)。嗣本院依被告上開住所傳喚,於111年11月7日寄存送達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於翌日起算10日即111年11月18日0時發生送達之效力,惟被告仍未遵期於111年11月23日到庭,並經本院拘提無獲,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被告之在監在押紀錄表1紙附卷為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施俊榮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