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84號聲請人 羅智耀 相對人 劉雪鳳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與案外人高豐國際開發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1年11月18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3,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8年4月17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不動產標示建物︰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建物門牌樓層面積合計120939苓雅區林德官段1347地號鋼筋混凝土造012層樓房屋頂突出物一層:42.16屋頂突出物二層:37合計:79.16全部中正二路161號房屋頂層突出物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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