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票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36號原告 陳慶榮 被告 周玫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票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30,065元(依原告起訴狀附件一所示之帳面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