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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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載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之聲請。
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叁仟肆佰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
二、聲請人應補繳程序費用壹仟元。
三、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請求協商之(一)「協商不成立證明書」或(二)「曾經協商成立證明書」暨「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協商成立證明書須已簽章;並應提出完整還款計畫、還款證明(包含毀諾前所有還款或轉帳證明等)。
四、台端先前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協商後,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未再繳納協商款項後,該筆收入用於何處?
五、聲請人聲請前2年有實際扶養 陳金蔥 之事實及證明文件,陳金蔥收入狀況,及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與證明文件,受扶養人及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之戶籍謄本,每月實際之扶養費之金額。
六、聲請人請再次陳報債權人清冊(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所有債權人之姓名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七、95、96年度之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薪資收入期間。及敘明聲請前二年實際收入(含無證明之收入,聲請人之收入表與陳報狀陳明收入之情形不符,另聲請人主張之聲明前二年內必要支出,每月至少24000元,此亦與聲請人陳報表之收入記載金額不符)。
八、聲請人於陳報狀載明每月須分攤房貸、房屋租金,請提出其最新證明單據、文件。及依據聲請人之聲請前二年收入表,聲請人如何能分擔每月一萬八千元之房屋貸款?
九、聲請人應提出所列前2年內每月必要支出之生活費3,000元、伙食費3,000元之相關證明單據及文件。
十、聲請人父親所有坐落新竹縣湖口鄉之各筆持分土地及房屋之最近一個月土地登記謄本,及詳列出每筆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多少?土地、建物買賣契約影本及貸款契約影本。購屋前房屋租金金額為何?提出租賃契約影本。
十一、96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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