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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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97年度整字第2號聲請人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代理人 賴中強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張明輝 會計師及 羅芳蘭 會計師為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人。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重整之聲請時,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檢查人,就公司法第285條第1項各款所定事項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公司法第28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重整事件,本院認有選任檢查人為前開檢查,並以其檢查結果或意見,供為本院是否准許該重整聲請參考之必要。且查:
(一)經本院徵詢聲請人及參與聯合授信案債權人銀行之意見,聲請人建議選任張明輝會計師任本案之檢查人,此有聲請人公司97年5月23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
(二)本院認本件聲請重整事件,為兼顧各方利益及因事涉繁雜,以選任具有曾擔任重整檢查人職務之會計師擔任為前提之下,乃認本案以聲請人所建議選任張明輝會計師,及本院另行選任羅芳蘭會計師併擔任本案之檢查人為適當。又審酌張明輝會計師執業會計師年資多年,現任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曾任台灣省會計師公會理事、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理事、中原大學會計系兼任講師、南亞工專資管科兼任講師、教育部護校改制護專審查會委員等,並曾參與協助瑞圓纖維與中菱電子重整案之檢查人職務,及曾參與協助山仁工業、大江國際、月眉國際開發重整案之重整監督人職務;另羅芳蘭會計師現任慧鴻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現任台灣省會計師公會理事、台北縣稅務代理人協會理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財務金融顧問師、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專業民事事件調解委員、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金融事件調解委員,曾擔任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檢查人、碧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檢查人職務,有上開會計師學經歷表可參。再張明輝會計師及羅芳蘭會計師與聲請人公司間並無利害關係,且均有意願擔任本重整事件檢查人。本院審酌上情,認選任張明輝會計師及羅芳蘭會計師共同為本重整事件之檢查人,應屬允當。
三、檢送本件重整聲請相關資料,供檢查人參酌,請依公司法285條第2項規定,就公司法第285條第1項各款所定事項,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該報告請註明公司法第313條第1項所定報酬之建議數額,並請附具TXT純文字檔之電腦磁片。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周育瑜參考法條公司法第285條法院除為前條徵詢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左列事項於選任後三十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
一、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資產估價。
二、依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之分析,是否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三、公司以往業務經營之得失及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
四、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
五、聲請人為公司者,其所提重整方案之可行性。
六、其他有關重整之方案。檢查人對於公司業務或財務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財產,得加以檢查。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檢查人關於業務財務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拒絕前項檢查,或對前項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覆,或為虛偽陳述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