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8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仁寬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4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仁寬於民國101年5月4日下午
2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巷○○號前,因故與告訴人 詹高登 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詹高登臉部,致詹高登受有上唇裂傷1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邱仁寬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詹高登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