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10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黃虹 語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4年度繼字第1685號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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