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6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