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聲字第251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8樓之2(現在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坦承犯行,且經審理終結,已無羈押必要,而被告為單親家庭,尚有幼兒2名在外生活,無人照應,爰請求准予限制住居或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7年10月2日執行羈押在案。查本件並已於97年11月27日宣判,是認本件被告應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2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