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梓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梓育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彭梓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因其另涉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送交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毒偵字第1193號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在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即其人身自由已受拘束,應無逃亡之虞等情,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