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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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6號被告 彭梓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梓育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彭梓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9年8月21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經本院於109年9月1日再度訊問被告後,參酌本件全案情節、被告前次不到庭之原因及被告本次所述之情形,足認被告已尚無逃亡之虞,上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而無繼續羈押必要,應予撤銷羈押。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