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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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柏豪
吳弘毅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87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瑞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