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履約保證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229號上訴人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邵斯 訴訟代理人 陳文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間請求履約保證賠償事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麥邵斯為上訴人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本件上訴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95年8月1日由甲○○變更為麥邵斯,有上訴人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上訴人公司新任法定代理人麥邵斯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黃科瑜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