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責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8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93年度訴字第2319號),經聲請具保或責付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對於案情業已交代清楚,實無羈押必要,且本案已定94年5月31日宣判,由判決確定到執行尚有一段時日,為趁這段期間處理家務及兵役問題,爰聲請准予具保或責付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強盜等案件,前經檢察官起訴移送本院審理,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加重強盜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93年12月2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將其羈押,並於94年3月11日、同年5月10日分別裁定延長羈押二月。
茲因上開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聲請人即被告所提上開聲請意旨,亦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之事由,是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李幼妃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