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4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4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41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邱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82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邱旺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數量,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454條第
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堅勤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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