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05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陳朝榮 債務人 徐毓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捌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5058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47,624元│108年1月3日│15│無│無│├──┼───────┼─────────┼──────┼──────────┼────────────┤│002│26,244元│107年12月20日│8.58│108年1月20日│按月加計每月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