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82號上訴人即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乙○○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282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7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算之結果,為新臺幣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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