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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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參月」。
理由
一、按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備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