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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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82號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華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622,1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