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73號原告 趙鳳珠 訴訟代理人 李昭儒 律師
鄭仲昕 律師被告 趙祐德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 律師被告 趙千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先位之訴請求被告返還借名登記物;備位之訴請求分割共有物;先位及備位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同為新臺幣(下同)4,969,488元【計算式:(三筆土地面積各為11.74+㎡297.33㎡+17.87㎡)×30,400元/㎡×1/2=4,969,488元】,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969,4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2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