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俊逸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岑品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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