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7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采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