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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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5號聲請人 謝呂美燕 上列聲請人謝呂美燕因與相對人 張繼儒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謝呂美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為本票裁定事件,本票未記載到期日,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台端聲請狀未記載「提示日」,請具狀補正之,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相對人張繼儒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