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998號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2546號刑事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民國96年12月16日│民國96年12月16日│民國97年7月17日│民國97年7月17日│││經警採尿回溯前26│經警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某時│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01號│字第101號│字第4230號│字第423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9│97年度審訴字第99│97年度審訴字第25│97年度審訴字第25││實││8號│8號│46號│46號││審├────┼────────┼────────┼────────┼────────┤││判決日期│97年6月27日│97年6月27日│98年2月27日│98年2月2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9│97年度審訴字第99│97年度審訴字第25│97年度審訴字第25││決││8號│8號│46號│46號││├────┼────────┼────────┼────────┼────────┤││確定日期│97年7月21日│97年7月21日│98年3月30日│98年3月30日│├──┴────┼────────┴────────┴────────┴────────┤│備註│㈠如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99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㈡如附表編號三、四所列之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54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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