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59號上訴人即原告丙○○
號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3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額核定為新臺幣3,352,3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