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陸德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昭瑢 訴訟代理人 陳筱郁
朱子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正德鄭桃間 撤銷贈與等事件,經查,本件請求撤銷之標的,其中坐落屏東縣○○鄉○○段538、54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28萬3,416元【(576.89+1.95)×7400=0000000】,加計房屋課稅現值29萬7,000元,共計
458萬416元,惟原告 陳報 對於被告謝正德之債權僅136萬6,69
6元本息暨違約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6萬6,696元(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56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400元,尚應補繳9,
1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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