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廣誠生物科技研發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8年度偵字第4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廣誠生物科技研發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食
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不得廣告為健康食品之規定,科
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甲○○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非法廣告為健康食
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健康食品管
理法第21條第1項、第26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6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或受雇人,因執行業務,
犯第21條至第22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之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