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原告 蔣孝椿 (住居詳卷)被告 盧逸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粘凱庭
法官施函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昀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