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94號原告道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仕遠 被告昱金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啟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萬5,3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