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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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382號債權人 魏菘甫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吳思漢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民國110年2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