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5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59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高譽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捌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659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譽銘│自民國95年5│至民國104年│按年息20%計算│││24143││月19日起│8月31日止│之利息│││元│├──────┼──────┼───────┤││││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9月1日起││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高譽銘│自民國95年2│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計算之│││85534││月17日起││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譽銘│自民國95年5│至108年8月31│按月計收違約金│││24143││月19日起│日止│300元,其限制│││元││││以最高連續三期│││││││為限│├──┼───┼─────┼──────┼──────┼───────┤│002│新臺幣│高譽銘│自民國95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5534││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