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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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027號債權人歐帊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戴筱慧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足以釋明得向戴筱慧請求給付新台幣(下同)44,300元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經本院民國110年1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2月
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具狀陳報債務人戴筱慧簽發之本票一紙,然該本票所載金額為40,000元,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及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敘明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44,300元不符,亦未具狀更正請求金額,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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