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農恒桂 被告 黃長煌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長煌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施建榮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蔡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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