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帆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974號、110年度偵字第4007號),嗣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決移轉管轄(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110年度偵字第2974、4007號起訴書犯罪事實㈡所示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柏帆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經該院判決移轉管轄於本院,而被告陳柏帆業於本院審理時就就110年度偵字第2974、4007號起訴書犯罪事實㈡所示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就此部分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王聖源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