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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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56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郭婷瑋郭振豐 之繼承人
張凱鈞 即郭振豐之繼承人
張凱婷 即郭振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於繼承郭振豐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58,939元,及其中新台幣57,206元,自民國109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個月計付新臺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計付新臺幣400元,逾期第3個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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