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原告 鄧群寶 被告 康日耀
康勝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8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康日耀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鄧群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盈孜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淑玲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