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45號原告 張龍文
林秀藢 張如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人山旅運社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