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 陳明宏 被告山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漢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