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56號上訴人 張福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7日109年度訴字第105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