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00之B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理由本件被告0000-000-000之B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之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紀錄法官翁世容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