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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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21號債權人 林榮堯 上列債權人林榮堯因與債務人 林俊欽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榮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AB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一件。另債權人未提出退票理由單,尚難認已合法提示,故應不得依票據關係請求支付命令,僅能依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請求之。又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