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睿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映婷 因本院民國110年度建字第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2月24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卻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2,55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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